青海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
发布日期:2019年02月13日
央广网西宁7月29日消息(记者张雷 西宁晚报记者啸宇) 为促进青海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,提高高校自我发展能力,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监审情况,经召开价格听证会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,并报青海省政府同意,青海省发改委、财政厅、教育厅近日印发通知,决定适当调整青海省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,并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。
青海省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于2001年制定,随着青海省高校应用转型发展,办学规模逐步扩大,高校办学成本显著增加,学费标准偏低和不断增长的办学成本之间矛盾日显突出。一是办学成本逐年增大,生均培养成本大幅提高。二是按照国家“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%”的规定,青海省高校学费收入对培养成本的补偿水平占比明显偏低。三是高校改善办学质量的需要。学校用于教学、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有限,已成为制约青海省高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。
适当调整学费标准,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860元,平均涨幅为29.50%。农学、师范、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调700元,平均涨幅为29.85%。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750元,平均涨幅为29.40%。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价,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、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,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,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教育厅。
优化学费分类,考虑不同学校、不同专业的教学质量、办学成本差异,重新划分普通本科学费分类,将原4类学费分类调整成5类,并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;高职院校继续沿用原学费分类划分。
改革学费收费方式,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,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,按照“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”的要求,逐步在青海大学、青海师范大学、青海民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。
本次青海省学费调整共涉及3所本科院校、8所高等职业院校。学费调整实行“新生新办法,老生老办法”,新入学的本、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,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。成人教育院校学费标准本次不作调整,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。
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后,青海省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“奖、贷、助、勤、补、免”等资助政策。各高校每年确保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,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。教育部门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、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,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,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。